第186章 草寇與冠軍(二十六)
我的天涯和夢裏,你都在 作者:一枚小小爵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尋釁滋事罪作為包容性極強的刑法罪名,在以往司法實
踐中成為尋釁滋事案件的兜底罪名。 然而尋釁滋事罪認定
標準和適用範圍的不一致性,使得其法律適用普遍化和罪刑
法定的矛盾日益凸顯。
一、尋釁滋事罪概述
尋釁滋事罪為刑法層麵肆意挑釁,帶有隨意性或任意性
地實施毆打或幹擾他人的行為或損壞、占用公私財物行為,或
非法在公共場所鬧事嚴重破壞治安或社會秩序的行為。
對於犯罪客體而言,尋釁滋事罪的客體應是公共秩序,同
時也會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 公共秩序可以延伸為公
共場所秩序以及其它場所共同生活和交往的正常秩序。 對於
犯罪客觀方麵而言,客觀表現形式為上述所規定的四對於犯
罪主觀方麵而言,主觀應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實施尋釁
滋事行為會擾亂社會秩序,並且仍積極希望結果發生。
二、尋釁滋事罪的“口袋化”現狀及成因
(一)尋釁滋事罪的“口袋化”現狀。 對於出現諸多尋釁
滋事類爭議案件,部分案件本可適用治安相關法律加以規
製;然而基於尋釁滋事罪的口袋化特征,使得司法工作人員
運用此罪加以規製。 司法工作人員的職業素質也有差異,他
們對尋釁滋事罪的理解和關聯是多元化的,這造成尋釁滋事
罪口袋化特征越來越明顯。 例如諸多案件本該由治安相關
法律進行規製和處罰的,大部分起哄鬧事行為並未造成嚴重
的損害後果或侵犯社會秩序的穩定,但最終部分司法人員也
將上述行為活動,用尋釁滋事罪予以規製和定罪量刑。 在
《刑法修正案八》中,立法者進一步增強和模糊了尋釁滋事罪
的口袋化特征。 在司法實踐中犯罪與非罪的界定界限較為
模糊,越來越多的違法犯罪行為被不當或為迎合社會效果而
歸入本罪,尋釁滋事罪的口袋化特征越來越明顯。
(二)尋釁滋事罪“口袋化”成因。
1. 刑事法律規範模糊不明確。
(1)兜底性條款。 刑事立法層麵上尋釁滋事罪具有一定
的缺陷,尋釁滋事罪沒有明確地對其罪狀進行概述,在很大程
度上使得司法人員對此罪規定容易產生誤解,主觀性較強的
理解該罪規定模糊不清的法律術語,使得尋釁滋事行為的口
袋化情形逐步加劇化。 對於適用相關法律規範的具體操作
中,司法人員通常將尋釁滋事罪作為兜底性條款而廣泛使用。
(2)判斷標準不一致。 我國立法沒有形成統一的法律規範判斷標準,法律詞語往往帶有很強的隨意性。 某些概括性
判斷標準上缺乏明顯區別,具體判斷標準很難通過法律條文
得出結果;尋釁滋事罪用規範性詞語確定性不高,使得規範
適用較為模糊不清。 尋釁滋事罪立法層麵不能形成統一的
法律規範判斷標準,那麽在一定程度上無法有效分析、適用
和評價尋釁滋事罪。
2. 刑事司法的擴張適用。
(1)誤解法律條文。 尋釁滋事罪基於其不確定的規範與
刑事立法中其他罪很難區別,對於主觀方麵和定罪認定標準
有所不同,從而極大降低了刑法的明確性。 基於相關法律規
定沒有明確規範,其含義的界定和理解也是模糊其詞;司法
人員對於尋釁滋事罪的認定存在自由裁量權較大,在很大程
度上使得司法人員對尋釁滋事罪容易產生誤解,激化尋釁滋
事罪適用的廣泛性。
(2)法條選取隨意性。 司法人員在法條的選取態度通常
摻雜個人主觀性。 眾人皆知,司法人員認定那些法律條文尚
未明確的行為時應當保持正當性。 司法人員認定某個行為是
否違反法律或者認定該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而遭受刑罰
處罰,司法人員便會在刑法中選擇相關法律條文進行適用。
很多情形下某一條文能夠體現出尋釁滋事罪的口袋化要求,
且很難運用其他法條對該罪進行認定時,司法人員便會刨除
正當性判斷的合理性,隨意選擇尋釁滋事罪進行口袋化適用。
三、尋釁滋事罪“口袋化”的應對建議
(一)立法層麵。
1. 嚴格秉持謙抑性原則。 尋釁滋事罪在司法實踐中的
具體操作違反刑法的謙抑性,將本為非罪或治安處罰的尋釁
滋事行為界定為尋釁滋事罪,從而使得尋釁滋事行為界定存
在差錯,也加劇尋釁滋事罪口袋化情形愈發激烈。 嚴格遵循
我國刑法的謙抑性精神和基本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嚴格控製
尋釁滋事罪的量刑和認定範圍,並尋求和發展抑製尋釁滋事
罪口袋化特征延伸路線的務實方法。
2. 貫徹法律明確性原則。 區別於其他刑事犯罪規範,尋
釁滋事罪具有差異性,在罪名認定和定罪量刑標準層麵都具
備差異化。 由於部分法律規範模糊不清,在立法層麵不能完
全列舉所有尋釁滋事罪的表現形式,但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尋
釁滋事案件時需要嚴格落實法律的明確性原則。 在司法實
務中合理運用尋釁滋事罪相關行為類型,嚴格規範犯罪行為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商品流通和來源也越來越廣泛,
而商標作為商品經濟的產物也隨之日漸豐富。 時至今日,商
標已經不再是作為單純的市場經濟成果而出現,它已經發展
成為了具有獨立價值且意義十分重大的無形資產,尤其是馳
名商標的價值更加不可估量。 商標的顯著性就是商標該識
別功能的前提和基礎,而且其顯著性也是動態和變化著的,
其中體現在其通過廣泛的使用而獲得該特性,也包括因為各
種原因使得商標的顯著性淡化。 例如,出現“奔馳”牌蛋糕、
“海爾”牌自行車等現象,商家通過利用商標的知名度,來吸
引消費者進行購買。 這種行為不僅會導致原固有聯係被衝
淡,引起馳
名
商
標
淡
化
,還
會
損
害
多
方
主
體
的
利
益
和
市
場
的
和諧穩定
[1
]
。
由
此
可
見
,對
於
商
標
進
行
反
淡
化
保
護
勢
在
必
行,來防止這些實際淡化情形的發生。
一、“老幹媽”商標糾紛案的梗概與分析
馳名商標淡化所涉及到的內容和爭議問題頗多,由於本
人學識尚淺,不能詳盡全部,故以“老幹媽”商標糾紛案為例
踐中成為尋釁滋事案件的兜底罪名。 然而尋釁滋事罪認定
標準和適用範圍的不一致性,使得其法律適用普遍化和罪刑
法定的矛盾日益凸顯。
一、尋釁滋事罪概述
尋釁滋事罪為刑法層麵肆意挑釁,帶有隨意性或任意性
地實施毆打或幹擾他人的行為或損壞、占用公私財物行為,或
非法在公共場所鬧事嚴重破壞治安或社會秩序的行為。
對於犯罪客體而言,尋釁滋事罪的客體應是公共秩序,同
時也會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 公共秩序可以延伸為公
共場所秩序以及其它場所共同生活和交往的正常秩序。 對於
犯罪客觀方麵而言,客觀表現形式為上述所規定的四對於犯
罪主觀方麵而言,主觀應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實施尋釁
滋事行為會擾亂社會秩序,並且仍積極希望結果發生。
二、尋釁滋事罪的“口袋化”現狀及成因
(一)尋釁滋事罪的“口袋化”現狀。 對於出現諸多尋釁
滋事類爭議案件,部分案件本可適用治安相關法律加以規
製;然而基於尋釁滋事罪的口袋化特征,使得司法工作人員
運用此罪加以規製。 司法工作人員的職業素質也有差異,他
們對尋釁滋事罪的理解和關聯是多元化的,這造成尋釁滋事
罪口袋化特征越來越明顯。 例如諸多案件本該由治安相關
法律進行規製和處罰的,大部分起哄鬧事行為並未造成嚴重
的損害後果或侵犯社會秩序的穩定,但最終部分司法人員也
將上述行為活動,用尋釁滋事罪予以規製和定罪量刑。 在
《刑法修正案八》中,立法者進一步增強和模糊了尋釁滋事罪
的口袋化特征。 在司法實踐中犯罪與非罪的界定界限較為
模糊,越來越多的違法犯罪行為被不當或為迎合社會效果而
歸入本罪,尋釁滋事罪的口袋化特征越來越明顯。
(二)尋釁滋事罪“口袋化”成因。
1. 刑事法律規範模糊不明確。
(1)兜底性條款。 刑事立法層麵上尋釁滋事罪具有一定
的缺陷,尋釁滋事罪沒有明確地對其罪狀進行概述,在很大程
度上使得司法人員對此罪規定容易產生誤解,主觀性較強的
理解該罪規定模糊不清的法律術語,使得尋釁滋事行為的口
袋化情形逐步加劇化。 對於適用相關法律規範的具體操作
中,司法人員通常將尋釁滋事罪作為兜底性條款而廣泛使用。
(2)判斷標準不一致。 我國立法沒有形成統一的法律規範判斷標準,法律詞語往往帶有很強的隨意性。 某些概括性
判斷標準上缺乏明顯區別,具體判斷標準很難通過法律條文
得出結果;尋釁滋事罪用規範性詞語確定性不高,使得規範
適用較為模糊不清。 尋釁滋事罪立法層麵不能形成統一的
法律規範判斷標準,那麽在一定程度上無法有效分析、適用
和評價尋釁滋事罪。
2. 刑事司法的擴張適用。
(1)誤解法律條文。 尋釁滋事罪基於其不確定的規範與
刑事立法中其他罪很難區別,對於主觀方麵和定罪認定標準
有所不同,從而極大降低了刑法的明確性。 基於相關法律規
定沒有明確規範,其含義的界定和理解也是模糊其詞;司法
人員對於尋釁滋事罪的認定存在自由裁量權較大,在很大程
度上使得司法人員對尋釁滋事罪容易產生誤解,激化尋釁滋
事罪適用的廣泛性。
(2)法條選取隨意性。 司法人員在法條的選取態度通常
摻雜個人主觀性。 眾人皆知,司法人員認定那些法律條文尚
未明確的行為時應當保持正當性。 司法人員認定某個行為是
否違反法律或者認定該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而遭受刑罰
處罰,司法人員便會在刑法中選擇相關法律條文進行適用。
很多情形下某一條文能夠體現出尋釁滋事罪的口袋化要求,
且很難運用其他法條對該罪進行認定時,司法人員便會刨除
正當性判斷的合理性,隨意選擇尋釁滋事罪進行口袋化適用。
三、尋釁滋事罪“口袋化”的應對建議
(一)立法層麵。
1. 嚴格秉持謙抑性原則。 尋釁滋事罪在司法實踐中的
具體操作違反刑法的謙抑性,將本為非罪或治安處罰的尋釁
滋事行為界定為尋釁滋事罪,從而使得尋釁滋事行為界定存
在差錯,也加劇尋釁滋事罪口袋化情形愈發激烈。 嚴格遵循
我國刑法的謙抑性精神和基本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嚴格控製
尋釁滋事罪的量刑和認定範圍,並尋求和發展抑製尋釁滋事
罪口袋化特征延伸路線的務實方法。
2. 貫徹法律明確性原則。 區別於其他刑事犯罪規範,尋
釁滋事罪具有差異性,在罪名認定和定罪量刑標準層麵都具
備差異化。 由於部分法律規範模糊不清,在立法層麵不能完
全列舉所有尋釁滋事罪的表現形式,但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尋
釁滋事案件時需要嚴格落實法律的明確性原則。 在司法實
務中合理運用尋釁滋事罪相關行為類型,嚴格規範犯罪行為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商品流通和來源也越來越廣泛,
而商標作為商品經濟的產物也隨之日漸豐富。 時至今日,商
標已經不再是作為單純的市場經濟成果而出現,它已經發展
成為了具有獨立價值且意義十分重大的無形資產,尤其是馳
名商標的價值更加不可估量。 商標的顯著性就是商標該識
別功能的前提和基礎,而且其顯著性也是動態和變化著的,
其中體現在其通過廣泛的使用而獲得該特性,也包括因為各
種原因使得商標的顯著性淡化。 例如,出現“奔馳”牌蛋糕、
“海爾”牌自行車等現象,商家通過利用商標的知名度,來吸
引消費者進行購買。 這種行為不僅會導致原固有聯係被衝
淡,引起馳
名
商
標
淡
化
,還
會
損
害
多
方
主
體
的
利
益
和
市
場
的
和諧穩定
[1
]
。
由
此
可
見
,對
於
商
標
進
行
反
淡
化
保
護
勢
在
必
行,來防止這些實際淡化情形的發生。
一、“老幹媽”商標糾紛案的梗概與分析
馳名商標淡化所涉及到的內容和爭議問題頗多,由於本
人學識尚淺,不能詳盡全部,故以“老幹媽”商標糾紛案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