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其他罪名的“嚴重情節”、“情節惡劣”


    具體情形在刑法中予以了規定,存在厚此薄彼的嫌


    疑,沒有在立法中予以規定的一大缺陷就是導致長期


    以來司法實踐無所適從。盡管現在尋釁滋事罪有了


    司法解釋,但是,除了司法解釋的效力存疑,具體內容


    也含有許多不確定的內容需要再次解釋。建議將


    “情節惡劣”、“情節嚴重”和“造成嚴重混亂”均改為


    “情節嚴重”,減少道德評判,統一和規範用語,或者


    “畢其功於一役”將上述用語取消,將有關尋釁滋事


    罪司法解釋納入刑法條文或者至少立法解釋時,對司


    法解釋中不明確的內容加以完善和明確。具體而言,


    建議將尋釁滋事罪項前規定改為“對不特定人無事


    生非,或者對他人借故生非,實施下列尋釁滋事行為


    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製”。鑒於毆打致使一人或者一人以上輕傷可


    以用故意傷害罪規製,所以建議將第一款第一項改為


    “多次毆打他人、攜帶兇器毆打他人、或者毆打他人


    致兩人以上輕微傷的”。建議將第二項改為“多次追


    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攜帶兇器追逐、攔截、辱罵、


    恐嚇他人,或者追逐、攔截、辱罵、恐人引起他人精神


    失常、自殺的”,建議將第三項“改為“強拿硬要、損


    毀、占用公私財物達到三千元,多次強拿硬要、損毀、


    占用公私財物,攜帶兇器強拿硬要、損毀、占用公私財


    物,強拿硬要、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引起他人精神失


    常、自殺的”。


    ( 三) 設立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時的轉化犯條款


    筆者認為應當和聚眾鬥毆罪進行對接,因為聚眾


    鬥毆罪也是從流氓罪分解出來的,在聚眾鬥毆犯罪過


    程中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聚眾鬥毆罪法定刑無法覆蓋


    致人死亡和致人重傷的結果,刑法規定了轉化罪的特


    別條款定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顯然,尋釁滋


    事犯罪過程中也有可能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結果,尋


    釁滋事罪的法定刑也不能涵蓋死亡或者重傷的結果,


    建議也增加一條特別條款,為司法適用提供明確依


    據,結束和避免紛爭。因而,在尋釁滋事罪中增加


    “尋釁滋事,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


    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的規定成為


    當務之急,有助於避免重複評價目標的實現,有助於


    法律製度實現統一,有助於貫徹落實罪刑相適應原


    則。如果對尋釁滋事罪在刑法中作出轉化犯的規定,


    那麽是否尋釁滋事過程中致人重傷都定故意傷害罪,


    致人死亡都定故意殺人罪嗎? 筆者認為可以參考聚


    眾鬥毆罪的有關爭論,亦即聚眾鬥毆過程中,致人重


    傷是否都定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是否都定故意殺人


    罪。針對此論題,有兩種觀點,一是“結果說”,即主


    張致人重傷就定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就定故意殺人


    罪,二是“要素說”,認為應當堅持主客觀一致的原


    則,不僅要考察客觀結果,還要查清當事人主觀上是


    傷害的故意還是殺人的故意。應該說“要素說”是主


    流觀點,筆者讚同該說,因為如果明明是傷害的故意


    卻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明顯不妥,反之亦然,否則就是


    對罪刑法定和主客觀相一致原則的違背。同時筆者


    認為該轉化犯條款的前提是故意,不然也不能轉化,


    隻是故意在沒有反證的情況下允許推定。[


    41]所以,尋


    釁滋事過失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應當定過失致人死


    亡罪或者過失致人重傷罪,雖然鮮有學者論及,但是


    筆者認為不容忽視,同時,該結論也符合本文補充性


    輔助地位的主線和論點。


    ( 四) 增加“本法另有規定的,根據其他規定”的


    款項


    在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尋釁滋事罪和其他一般罪名時,上述 2013 年兩個和尋釁滋事罪有關的司法


    解釋均規定應當從一重罪處罰。但是這兩個規定都


    是有問題的,盡管符合想象競合犯的一般法理,但是


    刑法條文並沒有尋釁滋事罪與其他犯罪競合相關的


    條文,也就是說不具備司法解釋的基礎,而且沒有考


    慮到尋釁滋事罪是一個特殊的“口袋罪”。因為尋釁


    滋事罪具有補充性、堵漏性和兜底性,其他罪名能夠


    調整即應當適用其他罪名,其他罪名的犯罪構成不能


    滿足,又具有社會危害性和應受刑罰處罰性時,方才


    可以考慮使用尋釁滋事罪這個“口袋”罪名。從刑事


    立法上明確尋釁滋事罪的兜底性質和補充地位,必將


    對“口袋罪”的限製利用大有禆益。所以為了避免紛


    爭和方便適用,同時限製尋釁滋事罪的擴張,建議在


    尋釁滋事罪刑法條文加上“本法另有規定的,根據其


    他規定”,作為第二款的規定。


    ( 五) 采用漸變式處理方法進行分解合並,最終


    擯棄


    本著標本兼治、既要治標更要治本、短期治標長


    期治本的立場和態度主張: 循序漸進對尋釁滋事罪進


    行分離、分解、分化,最終廢除尋釁滋事罪,將尋釁滋


    事罪這個“口袋罪”最終淹沒在我國法製曆史長河


    裏。[


    42]而最終廢除的理由主要有: 刑法目的( 保護法


    益的前提是明確法益) 和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 避免


    “口袋罪”流弊的唿喚; 人權保障和法治現代化的必


    然。有論者圍繞刑事立法在尋釁滋事罪和其他罪名


    關係上提出了很好的指導性意見,認為要想盡快消除


    尋釁滋事罪淪為“口袋罪”所被裹挾的各種障礙,從而克服尋釁滋事罪可能成為“法治國潔癖”的弊端,


    就必須大刀闊斧、釜底抽薪式修正,諸如完善罪名體


    係、降低其他普通罪名門檻、提高其他普通罪名法定


    刑等內容

章節目錄

閱讀記錄

我的天涯和夢裏,你都在所有內容均來自互聯網,繁體小說網隻為原作者一枚小小爵的小說進行宣傳。歡迎各位書友支持一枚小小爵並收藏我的天涯和夢裏,你都在最新章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