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5章 獄偵耳目
從秘密調查開啟反腐之路 作者:老爬蟲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第405章 獄偵耳目
張明輝說著,就哭了起來:“後來,他們把我關進了看守所,我在看守所裏從來沒有給任何人講過我到底犯了什麽罪,做過什麽事情。可是,很奇怪,在同一個監室裏,有一個人,竟把我的所謂作案過程都給我寫好了,當時辦我的案子的人就是石三懷,他那時候還隻是一個副大隊長,現在是支隊長了。他拿著一個事先寫好的悔罪書,讓我簽字,我一看是一個作案過程的描述,我都不知道這上麵寫的內容是從哪裏來的,最可怕的是,給我編造的理由很充分,連我自己都看這像真的一樣,我沒有做過的事情,推理的再符合邏輯,我也不能簽字,我知道簽了字就完了。”
“但是,我不簽字,不代表他們沒有辦法,他們竟炮製出了一個同監舍人員的證詞,讓和我曾經羈押在一個監室裏的名叫燕連福的人出了一份證言。在證詞中繪聲繪色地講述了作案過程,硬說是我給他講過的。後來法庭審判我的時候,我要求讓證人燕連福出庭作證,他們拒絕了。”
“在法庭審判的時候,公訴人所指控的是我和叔叔的供詞,說是我們做有罪供述,可這個口供有些我們根本都不知道,都是在我們受到刑訊逼供後在我迷糊的時候讓簽的字,就是他們拿著我的手指頭按的指印。整個案子,證據中全是口頭證言,沒有物證。”
“更氣人的是,在石三懷每次提審我的時候,我就告訴他我們根本就沒有作案時間,王敏敏在下車後,我倆開了20分鍾,就已經上了高速,我要求他們調取沿途的監控,可在法庭上,根本就提供不出來這個東西,後來我才知道,案卷中根本沒有這個內容,我多次的要求他們根本就沒有理睬。”
“他們不調取監控,反而做什麽偵察試驗,用貨車模擬沿途的時間,在法庭上,公訴人說總共做了四次的試驗,時間精確到秒,距離精確到米,幾次試驗結果行車時間相似。得出的結論是我們有作案時間。可我叔叔告訴他們了,這裏麵有一個大問題,當初我們的車上拉有貨物,而且是嚴重超載狀態。這個超載的車和空車跑的是兩碼事。偵察試驗結果不可靠,不能作為依據。可我們怎麽說都不被采信,警方不去調監控錄像,反而相信了偵察試驗,為什麽他們要舍近求遠?”
王萱聽到這裏,問道:“你的代理律師的電話你知道嗎?”
張明輝說:“我知道,我迴來後還找過他幾次。”
王萱道:“你打通律師的電話,我來問問他案情。”
張明輝立即拿起手機撥通了律師的電話,告訴律師,說中紀委巡視組想了解他這個案子的情況。律師一聽很緊張也很興奮,就說道:“你把電話給巡視組的領導。”張明輝把電話遞給了王萱。
王萱接過電話說道:“張明輝一案的情況,我們想知道裏麵有多大問題,你給我簡單說一下,便於我們下一步的調查。”
律師說:“好的。”就把張明輝和其叔叔一案的大致情況說了一下。大致情況和張明輝說的基本一致。不過,律師知道的卷宗內容卻比張明輝知道的多:“這個案子,其實警方通過現場勘察以後,並沒有從貨車上找到張明輝和其叔叔張攀在車上有過強奸的痕跡,死者王敏敏體內也沒有發現精斑。死者王敏敏的衣物和行李上也沒有張明輝和其叔叔的毛發。所以沒有物證,能夠證明叔侄二人實施了強奸及殺人。”
“法醫也解釋過,當時下了一夜的雨,通過一夜的水衝刷,會把相關證據洗掉。可是經過一夜河水的衝刷,反而在王敏敏的八個手指甲內發現了一個第三者男子的生物組織。按照常理分析,這個是王敏敏在和施暴者打鬥過程中,有八個手指與施暴者接觸過,或推搡,或抓或撓,總之可以推斷是進行了激烈的反抗或廝打。警方雖然講述他們也有過懷疑,但是,警方也就是通過對死者老家身前接觸過的人進行了調查,並未發現有dna 匹配者,但沒有在數據庫中進行比對過。”
“在法庭上,我在辯護的時候,也提到過,警方調查了死者老家那麽多人,都未發現匹配者。這恰恰說明了從死者手指中的提取的物質是離開牛川縣後發現的。而這些物質經過檢測又不是張明輝和其叔叔叔兩個人的,那麽,王敏敏的事情就應該是下車後發現的。”
“張明輝二人已經給警方提供了一條線索,那就是王敏敏下車之前對二人說過要打車去找朋友,那麽,該不該對出租車進行調查呢?可是偵查人員並沒有順著這個疑點進行調查,這個證據被排除,作為不能排除叔侄兩人作案的反證。案件沒有物證,隻有口供,甚至還有很多疑點,並沒有形成一個封閉完整的證據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於死刑,隻有口供沒有物證不能定案。而有充分物證,沒有口供,也就是說罪犯咬死不承認的,也可以定案。講究的就是一個閉環的邏輯推理。但作為律師,我們隻能去爭取,沒有能力去改變或者影響判決結果。從一審到二審,張明輝被判處死緩,而其叔叔也被判了十五年徒刑。”
掛了律師的電話,張明輝的叔叔張攀也來到了張明輝的家裏。
張明輝就給叔叔張攀做了介紹,告訴張攀王萱和穆雨晴是巡視組的人,來家裏了解情況的。
張攀千恩萬謝,王萱就讓他坐下說話。
王萱說:“我們正想找你了解一下去看的,你來了,正好,給我們說一下,你在監獄裏的情況和你申訴的過程。”
張攀聽王萱問到這裏,不免兩眼落淚,往事不堪迴首。
但張攀還是抹了一把淚後說起了那一段經曆——
自法院宣判後,張明輝和張攀都被送往了新疆去服刑,但不在同一個監獄。
在獄中,張攀一直寫材料為自己申訴。他始終相信法律是公平正義的。
也就是案件發生後的第三年的3月18日,一起黃淮省夕陽市出租車殺人案件在央視法治欄目上播出,張攀看到了這個報道心頭一震,自己被冤枉的案件和夕陽市這個出租車司機殺人案件何其相似?
兇犯作案的地點都在夕陽市,都是年輕女子被掐死後拋屍,屍體全身赤裸。王敏敏在下車前說要打車,是否就是同一個出租車司機作案?這個電視節目中提到的出租車司機曹立峰有重大嫌疑。
張攀內心裏總覺得自己的冤案就是這個曹立峰做的,帶著希望,他一次次向公安機關報告自己的懷疑,並要求鑒定、比對曹立峰的dna資料,但夕陽市警方未予理睬。因為監獄中喊冤的人太多了,但是大部分都是子虛烏有。
就這樣又過了三年,張明輝和張攀二人在電視上同時看到了黃淮省白鶴市一個滅門血案的罪犯馬玉華被無罪釋放的報道,其中提到了馬玉華的有罪供述就是一個名字叫燕連福的牢頭獄霸給代寫的。每次提審後說過什麽話,燕連福都一清二楚。張明輝對這個燕連福的印象太深了,就是這個名字叫做燕連福的在法庭上的證詞,才落實他們強奸殺人的罪名。叔侄二人都懷疑這兩個案件的燕連福是同一個人。隨即向住監獄檢察官反映此事。
沒想到叔侄二人的這一發現,真的改變了自己的命運,使真兇暴露了出來。
張明輝說著,就哭了起來:“後來,他們把我關進了看守所,我在看守所裏從來沒有給任何人講過我到底犯了什麽罪,做過什麽事情。可是,很奇怪,在同一個監室裏,有一個人,竟把我的所謂作案過程都給我寫好了,當時辦我的案子的人就是石三懷,他那時候還隻是一個副大隊長,現在是支隊長了。他拿著一個事先寫好的悔罪書,讓我簽字,我一看是一個作案過程的描述,我都不知道這上麵寫的內容是從哪裏來的,最可怕的是,給我編造的理由很充分,連我自己都看這像真的一樣,我沒有做過的事情,推理的再符合邏輯,我也不能簽字,我知道簽了字就完了。”
“但是,我不簽字,不代表他們沒有辦法,他們竟炮製出了一個同監舍人員的證詞,讓和我曾經羈押在一個監室裏的名叫燕連福的人出了一份證言。在證詞中繪聲繪色地講述了作案過程,硬說是我給他講過的。後來法庭審判我的時候,我要求讓證人燕連福出庭作證,他們拒絕了。”
“在法庭審判的時候,公訴人所指控的是我和叔叔的供詞,說是我們做有罪供述,可這個口供有些我們根本都不知道,都是在我們受到刑訊逼供後在我迷糊的時候讓簽的字,就是他們拿著我的手指頭按的指印。整個案子,證據中全是口頭證言,沒有物證。”
“更氣人的是,在石三懷每次提審我的時候,我就告訴他我們根本就沒有作案時間,王敏敏在下車後,我倆開了20分鍾,就已經上了高速,我要求他們調取沿途的監控,可在法庭上,根本就提供不出來這個東西,後來我才知道,案卷中根本沒有這個內容,我多次的要求他們根本就沒有理睬。”
“他們不調取監控,反而做什麽偵察試驗,用貨車模擬沿途的時間,在法庭上,公訴人說總共做了四次的試驗,時間精確到秒,距離精確到米,幾次試驗結果行車時間相似。得出的結論是我們有作案時間。可我叔叔告訴他們了,這裏麵有一個大問題,當初我們的車上拉有貨物,而且是嚴重超載狀態。這個超載的車和空車跑的是兩碼事。偵察試驗結果不可靠,不能作為依據。可我們怎麽說都不被采信,警方不去調監控錄像,反而相信了偵察試驗,為什麽他們要舍近求遠?”
王萱聽到這裏,問道:“你的代理律師的電話你知道嗎?”
張明輝說:“我知道,我迴來後還找過他幾次。”
王萱道:“你打通律師的電話,我來問問他案情。”
張明輝立即拿起手機撥通了律師的電話,告訴律師,說中紀委巡視組想了解他這個案子的情況。律師一聽很緊張也很興奮,就說道:“你把電話給巡視組的領導。”張明輝把電話遞給了王萱。
王萱接過電話說道:“張明輝一案的情況,我們想知道裏麵有多大問題,你給我簡單說一下,便於我們下一步的調查。”
律師說:“好的。”就把張明輝和其叔叔一案的大致情況說了一下。大致情況和張明輝說的基本一致。不過,律師知道的卷宗內容卻比張明輝知道的多:“這個案子,其實警方通過現場勘察以後,並沒有從貨車上找到張明輝和其叔叔張攀在車上有過強奸的痕跡,死者王敏敏體內也沒有發現精斑。死者王敏敏的衣物和行李上也沒有張明輝和其叔叔的毛發。所以沒有物證,能夠證明叔侄二人實施了強奸及殺人。”
“法醫也解釋過,當時下了一夜的雨,通過一夜的水衝刷,會把相關證據洗掉。可是經過一夜河水的衝刷,反而在王敏敏的八個手指甲內發現了一個第三者男子的生物組織。按照常理分析,這個是王敏敏在和施暴者打鬥過程中,有八個手指與施暴者接觸過,或推搡,或抓或撓,總之可以推斷是進行了激烈的反抗或廝打。警方雖然講述他們也有過懷疑,但是,警方也就是通過對死者老家身前接觸過的人進行了調查,並未發現有dna 匹配者,但沒有在數據庫中進行比對過。”
“在法庭上,我在辯護的時候,也提到過,警方調查了死者老家那麽多人,都未發現匹配者。這恰恰說明了從死者手指中的提取的物質是離開牛川縣後發現的。而這些物質經過檢測又不是張明輝和其叔叔叔兩個人的,那麽,王敏敏的事情就應該是下車後發現的。”
“張明輝二人已經給警方提供了一條線索,那就是王敏敏下車之前對二人說過要打車去找朋友,那麽,該不該對出租車進行調查呢?可是偵查人員並沒有順著這個疑點進行調查,這個證據被排除,作為不能排除叔侄兩人作案的反證。案件沒有物證,隻有口供,甚至還有很多疑點,並沒有形成一個封閉完整的證據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於死刑,隻有口供沒有物證不能定案。而有充分物證,沒有口供,也就是說罪犯咬死不承認的,也可以定案。講究的就是一個閉環的邏輯推理。但作為律師,我們隻能去爭取,沒有能力去改變或者影響判決結果。從一審到二審,張明輝被判處死緩,而其叔叔也被判了十五年徒刑。”
掛了律師的電話,張明輝的叔叔張攀也來到了張明輝的家裏。
張明輝就給叔叔張攀做了介紹,告訴張攀王萱和穆雨晴是巡視組的人,來家裏了解情況的。
張攀千恩萬謝,王萱就讓他坐下說話。
王萱說:“我們正想找你了解一下去看的,你來了,正好,給我們說一下,你在監獄裏的情況和你申訴的過程。”
張攀聽王萱問到這裏,不免兩眼落淚,往事不堪迴首。
但張攀還是抹了一把淚後說起了那一段經曆——
自法院宣判後,張明輝和張攀都被送往了新疆去服刑,但不在同一個監獄。
在獄中,張攀一直寫材料為自己申訴。他始終相信法律是公平正義的。
也就是案件發生後的第三年的3月18日,一起黃淮省夕陽市出租車殺人案件在央視法治欄目上播出,張攀看到了這個報道心頭一震,自己被冤枉的案件和夕陽市這個出租車司機殺人案件何其相似?
兇犯作案的地點都在夕陽市,都是年輕女子被掐死後拋屍,屍體全身赤裸。王敏敏在下車前說要打車,是否就是同一個出租車司機作案?這個電視節目中提到的出租車司機曹立峰有重大嫌疑。
張攀內心裏總覺得自己的冤案就是這個曹立峰做的,帶著希望,他一次次向公安機關報告自己的懷疑,並要求鑒定、比對曹立峰的dna資料,但夕陽市警方未予理睬。因為監獄中喊冤的人太多了,但是大部分都是子虛烏有。
就這樣又過了三年,張明輝和張攀二人在電視上同時看到了黃淮省白鶴市一個滅門血案的罪犯馬玉華被無罪釋放的報道,其中提到了馬玉華的有罪供述就是一個名字叫燕連福的牢頭獄霸給代寫的。每次提審後說過什麽話,燕連福都一清二楚。張明輝對這個燕連福的印象太深了,就是這個名字叫做燕連福的在法庭上的證詞,才落實他們強奸殺人的罪名。叔侄二人都懷疑這兩個案件的燕連福是同一個人。隨即向住監獄檢察官反映此事。
沒想到叔侄二人的這一發現,真的改變了自己的命運,使真兇暴露了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