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是,吳顧問寫好起訴書,把度假村的法人代表黃俊鬆和江北電力公司告上法庭,江北區人民法庭接受了他的訴訟請求。
一星期後,黃俊鬆收到了法庭的傳票,傳喚他必須於1月2日上午9點準時到江北人民法庭應訴,同時,江北電力公司的負責人唐路經理也收到了同樣的傳票。
黃俊鬆沒想到葉婉兒這麽快就把他告上法庭,雖然他有心理準備,但覺得來得太快了,他趕緊打電話給度假村的法律顧問和興,叫他立即到他辦公室商量對策。
和興很快就到了黃俊鬆的辦公室,黃俊鬆把事情的原委詳細地告訴了和興,和興想了想說:“我們賠償是在所難免,隻是賠多賠少的問題,因為人確實是死在我們度假村,人證物證,鐵證如山,無法推諉。”
“這我知道,我請你來,主要是想經過你的努力,把賠償減至最低限度,你也知道我度假村的生意本來就不是很好,自從羅峰意外身亡後,生意更是一落千丈,我們傷不起啊,隻要你幫我度過這道坎,我相信以後生意會紅火起來的。”
“黃總,這應該沒有問題,我現在就去準備材料,少賠一萬是一萬。”和興信心滿滿地走了,黃俊鬆非常信任和興,他曾獲得法學博士學位,是南江的金牌律師之一,以能言善辯精通法律而出名。
開庭的那天,黃俊鬆和唐路,以及他們的代理人都到場,還有不少關心案件的市民。
審判長說:“現在宣布開庭,今天南江市江北區人民法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款第120條之規定,對原告葉婉兒訴被告黃俊鬆和唐路間接造成羅峰觸電而死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下麵進行法庭調查,由原告葉婉兒向法庭陳述自己的訴訟請求。”
原告委託代理人律師吳淞發言:“原告葉婉兒的丈夫羅峰,於2010年12月15日在南湖水庫度假村的水庫邊釣魚時,不幸意外觸電身亡,這是本人從江北刑警隊得到的人證筆錄、屍檢報告、現場勘查照片、案情報告等的複印件。”吳淞舉起各種文件複印件讓法官看。
他接著說:“這些已經形成了一條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羅峰是觸電身亡,其責任主要在於南湖水庫度假村和江北區電力公司,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費等一共90萬元人民幣。”
第一被告代理人和興說:“第一被告承認南湖水庫度假村應該負一定的責任,但不是主要責任,主要責任應該是江北區電力公司,因為高壓線是導致羅峰死亡的直接原因。”
第二被告代理人方榮說:“我強烈反對第一被告代理人的說法,第一被告應該負主要責任,因為,如果第一被告沒有經營度假村,羅峰絕對不會跑到南湖水庫去釣魚,在沒有度假村以前,那裏是市民飲用水的水庫,市政府嚴禁外人進入,還派武警日夜把守,但是,自從有了度假村以後,就準許遊客在水庫邊釣魚,不僅如此,導致羅峰死亡的高壓線是江北電力公司應度假村的請求而架設的,所以,江北電力公司不應該負任何民事責任。”
第一被告把皮球踢給第二被告,第二被告又把它踢迴去,就這樣,兩位代理人唇槍舌劍針鋒相對地在辯論著,好像沒有爭死一個誓不罷休似的。
有些不文明的旁聽者聽得不耐煩了,小聲地起鬧著,審判長不得不停下,叫大家肅靜。
快到中午時,審判長已經聽得差不多了,也深入了解了整個案件的過程,他宣布暫時休庭半小時,進行合議。
半小時之後,又重新開庭,由審判長宣讀審判結果:“經南江市江北區民法庭審理,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相關問題的司法解釋第8條規定: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經營者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遊項目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經營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該給予支持。因此,南湖水庫度假村應該對羅峰的意外死亡負主要責任。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壓、高空、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江北電力公司是高壓線產權的所有人,對觸電事故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是主要責任。
“因此,本法庭現在判決如下:判處南湖水庫度假村賠償死者羅峰的家屬葉婉兒經濟損失40萬元人民幣,判處江北區電力公司賠償死者羅峰的家屬葉婉兒經濟損失20萬人民幣。不服判處者,可以在一個月內提出上訴……”
這種結果大出黃俊鬆的意料之外,在他的心裏最多隻能賠償10萬人民幣左右,沒想到法庭卻判處他40萬的賠償費。
庭審結束之後,黃俊鬆急匆匆地走到和興麵前,說出自己要上訴的想法。
興說上訴已經沒有什麽意義,因為再怎麽上訴都大同小異,改變不了根本的結果,而且勞力傷財。說得黃俊鬆心裏十分失落而不快,但又無可奈何,隻能悻悻開車迴度假村慢慢梳理心理。
葉婉兒對這種結果十分滿意,她感謝法庭給她公正的支持,尤其感謝吳顧問這些天對案件不懈努力和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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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星期後,黃俊鬆收到了法庭的傳票,傳喚他必須於1月2日上午9點準時到江北人民法庭應訴,同時,江北電力公司的負責人唐路經理也收到了同樣的傳票。
黃俊鬆沒想到葉婉兒這麽快就把他告上法庭,雖然他有心理準備,但覺得來得太快了,他趕緊打電話給度假村的法律顧問和興,叫他立即到他辦公室商量對策。
和興很快就到了黃俊鬆的辦公室,黃俊鬆把事情的原委詳細地告訴了和興,和興想了想說:“我們賠償是在所難免,隻是賠多賠少的問題,因為人確實是死在我們度假村,人證物證,鐵證如山,無法推諉。”
“這我知道,我請你來,主要是想經過你的努力,把賠償減至最低限度,你也知道我度假村的生意本來就不是很好,自從羅峰意外身亡後,生意更是一落千丈,我們傷不起啊,隻要你幫我度過這道坎,我相信以後生意會紅火起來的。”
“黃總,這應該沒有問題,我現在就去準備材料,少賠一萬是一萬。”和興信心滿滿地走了,黃俊鬆非常信任和興,他曾獲得法學博士學位,是南江的金牌律師之一,以能言善辯精通法律而出名。
開庭的那天,黃俊鬆和唐路,以及他們的代理人都到場,還有不少關心案件的市民。
審判長說:“現在宣布開庭,今天南江市江北區人民法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款第120條之規定,對原告葉婉兒訴被告黃俊鬆和唐路間接造成羅峰觸電而死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下麵進行法庭調查,由原告葉婉兒向法庭陳述自己的訴訟請求。”
原告委託代理人律師吳淞發言:“原告葉婉兒的丈夫羅峰,於2010年12月15日在南湖水庫度假村的水庫邊釣魚時,不幸意外觸電身亡,這是本人從江北刑警隊得到的人證筆錄、屍檢報告、現場勘查照片、案情報告等的複印件。”吳淞舉起各種文件複印件讓法官看。
他接著說:“這些已經形成了一條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羅峰是觸電身亡,其責任主要在於南湖水庫度假村和江北區電力公司,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費等一共90萬元人民幣。”
第一被告代理人和興說:“第一被告承認南湖水庫度假村應該負一定的責任,但不是主要責任,主要責任應該是江北區電力公司,因為高壓線是導致羅峰死亡的直接原因。”
第二被告代理人方榮說:“我強烈反對第一被告代理人的說法,第一被告應該負主要責任,因為,如果第一被告沒有經營度假村,羅峰絕對不會跑到南湖水庫去釣魚,在沒有度假村以前,那裏是市民飲用水的水庫,市政府嚴禁外人進入,還派武警日夜把守,但是,自從有了度假村以後,就準許遊客在水庫邊釣魚,不僅如此,導致羅峰死亡的高壓線是江北電力公司應度假村的請求而架設的,所以,江北電力公司不應該負任何民事責任。”
第一被告把皮球踢給第二被告,第二被告又把它踢迴去,就這樣,兩位代理人唇槍舌劍針鋒相對地在辯論著,好像沒有爭死一個誓不罷休似的。
有些不文明的旁聽者聽得不耐煩了,小聲地起鬧著,審判長不得不停下,叫大家肅靜。
快到中午時,審判長已經聽得差不多了,也深入了解了整個案件的過程,他宣布暫時休庭半小時,進行合議。
半小時之後,又重新開庭,由審判長宣讀審判結果:“經南江市江北區民法庭審理,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相關問題的司法解釋第8條規定: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經營者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遊項目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經營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該給予支持。因此,南湖水庫度假村應該對羅峰的意外死亡負主要責任。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壓、高空、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江北電力公司是高壓線產權的所有人,對觸電事故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是主要責任。
“因此,本法庭現在判決如下:判處南湖水庫度假村賠償死者羅峰的家屬葉婉兒經濟損失40萬元人民幣,判處江北區電力公司賠償死者羅峰的家屬葉婉兒經濟損失20萬人民幣。不服判處者,可以在一個月內提出上訴……”
這種結果大出黃俊鬆的意料之外,在他的心裏最多隻能賠償10萬人民幣左右,沒想到法庭卻判處他40萬的賠償費。
庭審結束之後,黃俊鬆急匆匆地走到和興麵前,說出自己要上訴的想法。
興說上訴已經沒有什麽意義,因為再怎麽上訴都大同小異,改變不了根本的結果,而且勞力傷財。說得黃俊鬆心裏十分失落而不快,但又無可奈何,隻能悻悻開車迴度假村慢慢梳理心理。
葉婉兒對這種結果十分滿意,她感謝法庭給她公正的支持,尤其感謝吳顧問這些天對案件不懈努力和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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