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律關係三要素包括:合同法律關係主體、合同法律關係客體、合同法律關係內容


    合同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


    1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範圍內實施代理行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內**地表現自己的意思;


    4被代理人對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內**地表現自己的意思;


    4被代理人對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3.無權代理案例、選擇、判斷合同的種類p6


    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民事、經濟活動。包括3種情況:沒有代理權而為代理行為;超越代理權而為代理行為;代理權終止而為代理行為


    4.要約: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向他人提出包含合同具體內容並希望與之建立合同關係的意思表示。


    要約要發生法律效力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1要約是要約人向他人發出的意思表示;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3要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以下情況下要約不的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5.承諾的條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3承諾必須在要約確定的時間內作出;4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承諾的生效:《合同法》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事到達要約人。


    承諾的撤迴:承諾的撤迴是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益的意思表示。承諾可以撤迴。撤迴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達到要約人。


    6.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1締結合同的當事人違反先合同義務2當事人有過錯3有損失4違反先合同義務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7.效力待定的合同: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


    無效合同: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可撤銷合同: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8.合同中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法律規定:《合同法》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8.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的,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辯權:先履行義務一方在有證據證明後履行義務一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者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喪失商業信譽,以及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可中止自己的履行


    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或者先履行債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區別:1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有不安抗辯權2負同時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有同時履行抗辯權2負後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有先履行抗辯權


    9.代位權、撤銷權理解、區別、案例、選擇p19


    代位權: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權,使債權人的債權又不能行使的危險時,債權人為了保障自己的債權而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權力。


    撤銷權:保全債券中的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減少財產一直危害債權的行為請求法院撤銷的權利。


    區別:代位權是針對債務人的消極行為,撤銷權是針對債務人的積極行為。兩者都是為了排除對債權的危害,實現債務人的財產權利或者恢複債務人的財產,使之能夠以財產保障對債權人的的清償。


    10.合同權利轉讓:《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合同義務的轉讓:債務的轉移必須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因為關係到債權人的利益。


    11.支付違約金與定金的區別:定金是簽訂合同時或之前預先支付的,作為簽訂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擔保,具有雙倍返還的懲罰性;違約金是雙方在合同種約定的,違約方應支付的賠償金,不事先支付;定金是交付後才生效,也就是說,即使雙方合同約定了定金,但是定金實際沒有交付,則該定金條款不生效;而違約金是諾成生效的,隻要雙方簽字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12.擔保方式:


    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的區別: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不動產及其他財產作為抵押物,用以擔保債務履行的方式。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並享用處置該財產得到優先受償的權利。


    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迴。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金。


    可抵押財產: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設備;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設備;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不可抵押財產: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林木、航空器、船舶、車輛等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以其他財產做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13.三種擔保製度: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擔保、預付款保證擔保


    14.招標投標的性質:我國法學界一般認為,建設工程招標是要約邀請,而投標是要約,中標通知書是承諾。


    15.工程強製招標範圍:


    一、從項目類型分: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從項目的規模分: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以上各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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