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隊:


    每小隊12人,隊長1,伍長2,長槍4,鏜鈀2,刀棒2,刀盾2,火兵1。火器隊配合機銃12支。


    每旗隊:各4隊,旗隊長一人(背旗),殺手旗加虎蹲炮炮手兩人,運虎蹲炮騾子一匹,鎮撫一人(腰刀一把)。共52人。


    每局:火器、殺手各一旗,百總1,旗手1人,親兵兼鼓號2人,局鎮撫官一人,救護兵2,共111人。


    每司:3局,把總1,副把總1(單獨運用司所屬火器旗隊時負責),親兵旗鼓4,馬3匹,鐵匠一人,鎮撫官1,軍士2.共343人。


    每部:轄兩司,千總1,副千總1(單獨運用部所屬所有火器旗隊時負責),親兵兼旗鼓6,馬8匹。共694人。


    步隊一營,合共三部,6司,2082人。


    騎兵:100人,分兩個旗隊,每旗隊48人,千總朱國斌,配獸醫1,釘掌鐵匠1。


    訓練隊三十人。


    輜重隊:五十人,作戰時另配勞役、馬夫。


    中軍:直轄參謀及親兵旗鼓二十人,中軍衛隊五十人。總鎮撫官1人,鎮撫軍士5人,救護兵十人。訓導官十人。共96人。


    全火器分遣隊200人(全部斑鳩腳銃)


    全軍合計255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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